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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治療師法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未取得物理治療師或物理治療生資格而執行物理治療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但在物理治療師指導下實習之相關物理治療系、組、科學生或取得畢業證書日起六個月內之畢業生,不在此限。
  2.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者,應依刑法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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