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不知道這個法條的具體解釋。
物理治療師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物理治療生違反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者,應依刑法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前二項之罪者,並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其情節重大者,並得撤銷其執業執照或其物理治療師或物理治療生證書。
立法理由物理治療乃屬復健醫療之醫療業務範圍,因此物理治療師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物理治療生違反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非有醫師開具之診斷及書面指示,或非依醫師開具之診斷及書面指示之內容,即擅自為病人施行物理治療者,已屬擅自執行復健醫療之醫療業務行為,惟行為者已取得物理治療師或物理治療生資格,較前條所定違反情節輕,爰參酌前條所定刑罰,明定本條。
物理治療師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物理治療生違反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者,應依刑法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前二項之罪者,並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執業執照或其物理治療師或物理治療生證書。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第三項有關「撤銷」執業執照規定,係使合法行政處分失其效力,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其用語應為「廢止」,爰將「撤銷」修正為「廢止」。
物理治療乃屬復健醫療之醫療業務範圍,因此物理治療師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物理治療生違反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非有醫師開具之診斷及書面指示,或非依醫師開具之診斷及書面指示之內容,即擅自為病人施行物理治療者,已屬擅自執行復健醫療之醫療業務行為,惟行為者已取得物理治療師或物理治療生資格,較前條所定違反情節輕,爰參酌前條所定刑罰,明定本條。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第三項有關「撤銷」執業執照規定,係使合法行政處分失其效力,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其用語應為「廢止」,爰將「撤銷」修正為「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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