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理治療師、物理治療生將其證照租借他人使用者,廢止其物理治療師或物理治療生證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應移送該管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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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治療師、物理治療生將其證照租借他人使用者,撤銷其物理治療師或物理治療生證書。
立法理由為防止物理治療師或物理治療生利用其證照協助他人違法執業,爰明定本條。
物理治療師、物理治療生將其證照租借他人使用者,廢止其物理治療師或物理治療生證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應移送該管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立法理由本條有關「撤銷」物理治療師或物理治療生證書規定,係使合法行政處分失其效力,其用語應為「廢止」,爰將「撤銷」修正為「廢止」;另參考助產人員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增列有關涉及刑責移送規定。
為防止物理治療師或物理治療生利用其證照協助他人違法執業,爰明定本條。
本條有關「撤銷」物理治療師或物理治療生證書規定,係使合法行政處分失其效力,其用語應為「廢止」,爰將「撤銷」修正為「廢止」;另參考助產人員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增列有關涉及刑責移送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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