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理治療所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開業執照: 一、容留未具物理治療師或物理治療生資格人員擅自執行物理治療業務。 二、受停業處分而不停業。
根據物理治療師法第 38 條,該法規定了容留未具物理治療師或物理治療生資格人員擅自執行物理治療業務的情事,可以處以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且情節重大者可廢止其開業執照。 舉例來說,根據上述法條的情況,如果一家物理治療機構容留了未具物理治療師或物理治療生資格的人員擅自執行物理治療業務,且情節嚴重,這家機構可能會被處以罰鍰或者被廢止其開業執照。這符合法律對於該情況的規定。
物理治療所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撤銷其開業執照: 一、容留未具物理治療師或物理治療生資格人員擅自執行物理治療業務者。 二、受停業處分而不停業者。
立法理由物理治療所允許由未具物理治療師或物理治療生資格人員執行業務,或受停業處分而不停業者,俱屬重大違反行為,應予撤銷開業執照。
物理治療所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開業執照: 一、容留未具物理治療師或物理治療生資格人員擅自執行物理治療業務。 二、受停業處分而不停業。
立法理由本條有關「撤銷」開業執照規定,係使合法行政處分失其效力,其用語應為「廢止」,爰將「撤銷」修正為「廢止」;另區別違犯情節,除廢止開業執照處分外,增列處以罰鍰之規定,以符比例原則。
物理治療所允許由未具物理治療師或物理治療生資格人員執行業務,或受停業處分而不停業者,俱屬重大違反行為,應予撤銷開業執照。
本條有關「撤銷」開業執照規定,係使合法行政處分失其效力,其用語應為「廢止」,爰將「撤銷」修正為「廢止」;另區別違犯情節,除廢止開業執照處分外,增列處以罰鍰之規定,以符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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