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理治療師法 第 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物理治療所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開業執照: 一、容留未具物理治療師或物理治療生資格人員擅自執行物理治療業務。 二、受停業處分而不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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