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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治療師法 第 5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公布施行前曾在醫療機構從事物理治療業務滿三年,並具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資格,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者,得應物理治療師特種考試。
  2. 本法公布施行前曾在醫療機構從事物理治療業務滿三年,並具高中、高職畢業資格,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者,得應物理治療生特種考試。
  3. 前二項特種考試,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五年內舉辦三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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