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核發證書或執照時,得收取證書費或執照費;其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依照物理治療師法第58-1條規定,中央、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發證書或執照時,可以收取證書費或執照費,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這代表各地方政府在核發證書或執照時有權力收取一定的費用,並且費額會由中央主管機關來設定。這條法規的範例可參考物理治療師法本身或相關的行政法規文件,如中央主管機關有關費額設定的最新規定或公告。
中央、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依本法核發證書或執照時,得收取證書費或執照費;其費額,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將物理治療師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移列修正。
中央、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核發證書或執照時,得收取證書費或執照費;其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將「衛生」二字刪除,酌修文字。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將物理治療師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移列修正。
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將「衛生」二字刪除,酌修文字。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