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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治療師法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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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發證書或執照時,得收取證書費或執照費;其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物理治療師法第58-1條規定,中央、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發證書或執照時,可以收取證書費或執照費,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這代表各地方政府在核發證書或執照時有權力收取一定的費用,並且費額會由中央主管機關來設定。這條法規的範例可參考物理治療師法本身或相關的行政法規文件,如中央主管機關有關費額設定的最新規定或公告。

立法沿革 2

(0910517 增訂)

中央、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依本法核發證書或執照時,得收取證書費或執照費;其費額,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將物理治療師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移列修正。

(1071207 修正)

中央、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核發證書或執照時,得收取證書費或執照費;其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將「衛生」二字刪除,酌修文字。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0910517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將物理治療師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移列修正。

(1071207 修正)

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將「衛生」二字刪除,酌修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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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治療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物理治療師法第 58-1 條規定:「中央、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核發證書或執照時,得收取證書費或執照費;其費額,由中央主管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物理治療師法第 58-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物理治療師法第 58-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