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直轄市、縣(市)消防主管機關應依其轄區人口分佈、地理環境、交通及醫療設施狀況,劃分救護區,並由救護隊或消防分隊執行緊急傷病患送達醫療機構前之緊急救護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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