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之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應由救護人員二十四小時執勤,處理下列緊急救護事項: 一、建立緊急醫療救護資訊。 二、提供緊急傷病患送達醫療機構前之緊急傷病諮詢。 三、受理緊急醫療救護申請。 四、指揮救護隊或消防分隊執行緊急傷病患送達醫療機構前之緊急救護。 五、聯絡醫療機構接受緊急傷病患。 六、聯絡救護運輸工具之設置機關(構)執行緊急救護業務。 七、協調有關機關執行緊急救護業務。 八、遇緊急傷病、大量傷病患或野外地區救護時,派遣當地救護運輸工具設置機關(構)之救護車及救護人員出勤,並通知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
重點摘要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12 條規定 119 救災救護指揮中心須 24 小時執勤,處理建立資訊、送醫前急救諮詢、派遣調度等八項法定事項。
Q · 打 119 後救護車還沒到,我能在電話裡要求急救指導嗎?
能,提供送醫前急救諮詢是指揮中心法定職責
能。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12 條第二款,救災救護指揮中心負有提供「緊急傷病患送達醫療機構前之緊急傷病諮詢」的法定職責。傷患若無呼吸心跳,接線員會線上指導你進行 CPR 直到救護車到場。講出「沒有呼吸、沒有心跳」這類關鍵字,比形容「臉色很差」更能立刻啟動指導流程。
打 119 的那一刻,電話另一頭接起來的人,不是一般總機,是法律規定要 24 小時有救護人員執勤的「救災救護指揮中心」。這條把它的工作列成八項,每一項都跟你被救的速度有關。最多人不知道的是第二款:他們有義務「提供緊急傷病患送達醫療機構前的緊急傷病諮詢」。意思是救護車還沒到、你或家人正在等的那幾分鐘,你可以在電話裡得到指導(怎麼壓胸、怎麼止血、怎麼擺姿勢)。這幾分鐘往往就是生死分界。其他款項則決定了誰接你的申請、哪一隊出勤、哪家醫院收你、大量傷患或野外時誰來支援。看懂這八項,你打 119 時就知道對方能幫你做什麼,而不是慌到只會喊「快來」。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12 條為救災救護指揮中心的組織職責條文,規定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之指揮中心須由救護人員二十四小時執勤,並列舉八項法定事項:建立救護資訊、提供送醫前緊急傷病諮詢、受理救護申請、指揮救護隊、聯絡醫療機構、聯絡救護運輸設置機關、協調相關機關,以及在大量傷病患或野外救護時調度當地救護資源並通知衛生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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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而且這是法定職責。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12 條第二款規定救災救護指揮中心要提供送達醫療機構前的緊急傷病諮詢。傷患若沒呼吸心跳,接線員會線上指導你做 CPR。講出「沒有呼吸、沒有心跳」這幾個關鍵字,比形容「他臉色很差」更能立刻啟動指導流程,請開擴音、把手空出來照做。
依第八款,野外地區救護指揮中心應派遣當地救護資源出勤並通知衛生主管機關,所以救得到,只是到場時間取決於你位置講得多準。報案前先用手機地圖讀出經緯度或最近的步道樁號、明顯地標,並保持一支手機省電待命,位置精度往往比訊號強弱更決定他們多快找到你。
消防機關設置、由救護人員 24 小時執勤的緊急救護受理與派遣中樞,就是你打 119 時接電話的單位。
建立救護資訊、送醫前緊急傷病諮詢、受理申請、指揮救護隊、聯絡醫院、聯絡救護運輸機關、協調相關機關、大量傷病患與野外救護調度。
傷病患送達醫院前,指揮中心透過電話提供的即時急救指導,例如線上教你壓胸、止血、擺復甦姿勢。
指揮中心是後方受理派遣的大腦,救護隊是前方到場救護的手,分屬第 12 條與第 13、14 條規範。
先報確切位置(地址或經緯度、地標)再回報傷患人數與狀況,指揮中心依這兩項決定派多少車、聯絡哪家醫院。
明確說出「沒有呼吸、沒有心跳」這類關鍵字,即觸發第二款線上 CPR 指導,請開擴音空出雙手照做。
用手機地圖讀出經緯度或最近步道樁號、明顯地標,並留一支手機省電待命,位置精度比訊號強弱更關鍵。
據實說明「幾個人、各自什麼狀況」,讓指揮中心依第八款大量傷病患情境算出要調度多少救護車與人力。
指揮中心受理、諮詢、派遣、聯絡醫院(第 12 條);救護隊現場與送醫途中執行救護(第 13、14 條)。
119 是消防與緊急救護(火災、救護),110 是警政(治安、刑案)。緊急醫療請打 119 進入本條指揮中心流程。
| 項目 | 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 救護隊/消防分隊 |
|---|---|---|
| 角色 | 後方調度大腦 | 前方到場執行 |
| 法條依據 |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12 條 |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13、14 條 |
| 主要工作 | 受理、諮詢、派遣、聯絡醫院、協調機關 | 現場與送醫途中緊急救護 |
| 你接觸的時點 | 撥打 119 當下 | 救護車抵達現場後 |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依其轄區人口分布、地理環境、交通及醫療設施狀況,劃分救護區,並於當地消防機構設置救護隊,負責緊急傷病患救護業務。
立法理由一、為落實本法,明定地方政府應劃分救護區,並設置救護隊,擔任緊急傷病患之急救送醫工作。 二、救護隊係配合目前消防機構之組織而設置。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之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應由救護人員二十四小時執勤,處理下列緊急救護事項: 一、建立緊急醫療救護資訊。 二、提供緊急傷病患送達醫療機構前之緊急傷病諮詢。 三、受理緊急醫療救護申請。 四、指揮救護隊或消防分隊執行緊急傷病患送達醫療機構前之緊急救護。 五、聯絡醫療機構接受緊急傷病患。 六、聯絡救護運輸工具之設置機關(構)執行緊急救護業務。 七、協調有關機關執行緊急救護業務。 八、遇緊急傷病或大量傷病患救護時,派遣當地救護車設置機關(構)之救護車及救護人員出勤,並通知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十條及第十一條合併修正。 二、原條文第十條納入序文規定,並配合消防法第十六條規定修正指揮中心名稱,另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款未修正。 四、第二款及第四款配合現行救護隊及消防分隊之緊急救護業務實況酌作修正,使臻明確。 五、救災救護指揮中心聯絡執行救護之載具並不限於救護直昇機,爰依本法第三章章名及相關條文,修正第六款為「救護運輸工具之設置機關(構)」,俾包含救護船及其他載具,以臻周延。 六、第七款酌作文字修正。 七、配合修正條文第三十九條有關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權責規定,增列第八款,以臻周延。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之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應由救護人員二十四小時執勤,處理下列緊急救護事項: 一、建立緊急醫療救護資訊。 二、提供緊急傷病患送達醫療機構前之緊急傷病諮詢。 三、受理緊急醫療救護申請。 四、指揮救護隊或消防分隊執行緊急傷病患送達醫療機構前之緊急救護。 五、聯絡醫療機構接受緊急傷病患。 六、聯絡救護運輸工具之設置機關(構)執行緊急救護業務。 七、協調有關機關執行緊急救護業務。 八、遇緊急傷病、大量傷病患或野外地區救護時,派遣當地救護運輸工具設置機關(構)之救護車及救護人員出勤,並通知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
立法理由第八款中增列文字:「或野外地區」。
一、為落實本法,明定地方政府應劃分救護區,並設置救護隊,擔任緊急傷病患之急救送醫工作。 二、救護隊係配合目前消防機構之組織而設置。
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十條及第十一條合併修正。 二、原條文第十條納入序文規定,並配合消防法第十六條規定修正指揮中心名稱,另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款未修正。 四、第二款及第四款配合現行救護隊及消防分隊之緊急救護業務實況酌作修正,使臻明確。 五、救災救護指揮中心聯絡執行救護之載具並不限於救護直昇機,爰依本法第三章章名及相關條文,修正第六款為「救護運輸工具之設置機關(構)」,俾包含救護船及其他載具,以臻周延。 六、第七款酌作文字修正。 七、配合修正條文第三十九條有關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權責規定,增列第八款,以臻周延。
第八款中增列文字:「或野外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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