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應訂定大量傷病患救護(含野外地區緊急救護)辦法,並定期辦理演習。
  2. 前項演習,得聯合消防等有關機關舉行,並請當地醫療機構及救護車設置機關(構)配合辦理。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