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遇大量傷病患或野外緊急救護,參與現場急救救護人員及救護運輸工具設置機關(構),均應依現場指揮協調系統之指揮,施行救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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