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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緊急醫療救護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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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 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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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促進緊急醫療救護設施及人力均衡發展,中央衛生
主管機關
應會同中央消防主管機關劃定緊急醫療救護區域,訂定全國緊急醫療救護計畫。其中,野外地區緊急救護應予納入。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為整合緊急醫療救護資源,強化緊急應變機制,應建立緊急醫療救護區域協調指揮體系,並每年公布緊急醫療品質相關統計報告。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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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緊急醫療救護體系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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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救護運輸工具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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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救護技術員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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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救護業務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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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醫院緊急醫療業務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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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罰則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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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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