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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轄區內之緊急醫療救護資源,配合前條第一項之全國緊急醫療救護計畫,訂定緊急醫療救護實施方案,辦理緊急醫療救護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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