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級衛生主管機關對災害及戰爭之預防應變措施,應配合規劃辦理緊急醫療救護有關事項;必要時,得結合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實施緊急醫療救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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