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邀集醫療機構、團體與政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為下列事項之諮詢或審查: 一、緊急醫療救護體系建置及緊急醫療救護區域劃定之諮詢。 二、化學災害、輻射災害、燒傷、空中救護及野外地區之緊急醫療救護等特殊緊急醫療救護之諮詢。 三、急救教育訓練及宣導之諮詢。 四、第三十八條醫院醫療處理能力分級標準及評定結果之審查。 五、其他有關中央或緊急醫療救護區域之緊急醫療救護業務之諮詢。
重點摘要緊急醫療救護法第8條授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邀集醫療機構與學者專家組成諮詢審查平台,把關特殊救護標準與醫院急救能力分級。
Q · 山難空中救護、化工氣爆這種特殊救援的標準,是誰在制定把關?
依第8條,中央衛生機關組諮詢審查平台,審查特殊救護與醫院急救分級。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8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邀集醫療機構、團體、政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組成諮詢或審查平台,處理五類事項:緊急醫療救護體系建置與區域劃定、化學災害輻射災害燒傷空中救護及野外特殊救護、急救教育訓練宣導、第38條醫院醫療處理能力分級標準及評定結果的審查、以及其他中央或救護區域業務。其中第4款的醫院能力分級「審查」具實質效力,直接決定哪間醫院被認定為重度、中度或一般級急救責任醫院。
高山上有人失溫、化工廠氣爆造成大面積燒傷、核電廠輻射外洩、登山客在野外重傷需要直升機後送,這些不是一般救護車能處理的特殊狀況,背後的救援標準是誰在定、怎麼把關?答案是一個你大概從沒聽過的機制: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這條,可以邀集醫療機構、團體、政府代表和學者專家組成諮詢或審查的平台。它管的事很具體:緊急醫療救護體系怎麼建、救護區域怎麼劃、化學與輻射災害和燒傷與空中救護的特殊處置標準、急救教育怎麼推、以及醫院急救能力的分級評定(第38條)。你不會直接接觸到它,但每一次特殊災難的救援能不能順利,都跟這個平台事前定下的標準有關。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8條為中央層級的諮詢審查機制條款,授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邀集醫療機構、團體、政府代表與學者專家,就緊急醫療救護體系建置、特殊緊急醫療救護、急救教育及醫院能力分級進行諮詢與審查,是特殊災難救援標準與急救責任醫院分級制度的事前把關平台。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8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邀集醫療機構、團體、政府代表和學者專家,針對化學災害、輻射災害、燒傷、空中救護及野外地區等特殊緊急醫療救護進行諮詢規劃。也就是說,這些極端情境的處置標準是事前被討論、規劃出來的,不是臨場才想。
依第8條第4款,醫院的醫療處理能力分級標準與評定結果,要經過中央諮詢平台審查(連結第38條的分級標準)。所以那個等級是經國家級把關認定的,不是醫院自己說了算。遇到急重症選醫院時,查它的急救責任醫院分級,比看醫院規模或名氣更能判斷它能不能接住你的狀況。
諮詢偏向意見徵詢與規劃,沒有直接的拘束效力;審查則是具實質效力的把關動作。第4款的醫院能力分級審查就屬於後者,直接決定哪間醫院被認定有能力處理特定急重症。
查醫院的急救責任醫院等級(重度、中度、一般級),此分級源自第8條第4款審查、依第38條標準評定。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邀集醫療機構與學者專家組成諮詢審查平台,把關緊急救護體系、特殊救護與醫院能力分級的條款。
指化學災害、輻射災害、燒傷、空中救護及野外地區等需要專門處置的高難度救護,第8條第2款列為中央諮詢事項。
諮詢偏意見規劃無拘束力,審查具實質把關效力;第4款醫院能力分級審查屬有效力的認定。
判斷急症類型→查醫院重度/中度/一般級分級→急重症優先重度級,緊急時撥119由指揮中心分流。
依第38條訂分級標準與評定結果,送第8條第4款中央諮詢平台審查,再對外認定各醫院等級。
查它在急救責任醫院的分級等級,比看醫院名氣或廣告更能反映實際處置能力。
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第8條第2款邀集專家事前諮詢規劃化災、輻射、燒傷、空中救護等處置標準。
第8條是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全國性諮詢審查平台,第10條是直轄市縣市層級的地方對應機制。
| 比較面向 | central_art8 | local_art10 |
|---|---|---|
| 層級 |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衛福部) | 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 |
| 依據條文 |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8條 |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10條 |
| 特殊救護諮詢 | 化災、輻射、燒傷、空中救護、野外救護(全國性標準) | 轄區內緊急醫療救護業務 |
| 醫院能力分級 | 審查第38條分級標準及評定結果(具實質效力) | 配合中央分級於轄區執行 |
| 適用範圍 | 全國與緊急醫療救護區域 | 單一直轄市、縣(市)轄區 |
省(市)及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應設緊急醫療救護諮詢委員會,就有關其轄區內緊急醫療救護業務提供諮詢。 前項緊急醫療救護諮詢委員會,得依緊急醫療救護區域聯合設置之。 第一項緊急醫療救護諮詢委員會之組織規程,由省(市)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省(市)及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緊急醫療救護諮詢委員會之設置及其任務。
直轄市及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應設緊急醫療救護諮詢委員會,就有關其轄區內緊急醫療救護業務提供諮詢。 前項緊急醫療救護諮詢委員會,得依緊急醫療救護區域聯合設置之。
立法理由一、配合第四條之修正,爰將第一項之「省(市)及縣(市)衛生主管機關」修正為「直轄市及縣(市)衛生主管機關」。 二、原條文第三項明定省(市)、縣(市)緊急醫療救護諮詢委員會組織規程之訂定一節,因有關地方自治機關組織法規之訂定,現行地方自治相關法規已有明文,毋庸於本法中再作規定,故予刪除。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邀集醫療機構、團體與政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為下列事項之諮詢或審查: 一、緊急醫療救護體系建置及緊急醫療救護區域劃定之諮詢。 二、化學災害、輻射災害、燒傷及空中救護等特殊緊急醫療救護之諮詢。 三、急救教育訓練及宣導之諮詢。 四、第三十八條醫院醫療處理能力分級標準及評定結果之審查。 五、其他有關中央或緊急醫療救護區域之緊急醫療救護業務之諮詢。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七條移列,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五條第三項有關作用法不得規定機關組織之規定,酌修第一項,改為得邀集一定對象為諮詢或審查,並分款明定其內容。至於第二項則配合刪除。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邀集醫療機構、團體與政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為下列事項之諮詢或審查: 一、緊急醫療救護體系建置及緊急醫療救護區域劃定之諮詢。 二、化學災害、輻射災害、燒傷、空中救護及野外地區之緊急醫療救護等特殊緊急醫療救護之諮詢。 三、急救教育訓練及宣導之諮詢。 四、第三十八條醫院醫療處理能力分級標準及評定結果之審查。 五、其他有關中央或緊急醫療救護區域之緊急醫療救護業務之諮詢。
立法理由一、野外地區之緊急傷病型態與救護技術員所需技能與城市(郊區)或大量傷患大不相同。 二、熟悉一般城市(郊區)緊急救護之各代表及學者專家未必了解野外地區之緊急傷病型態。野外地區緊急救援往往需建立在成熟的山野技能之上。山野技能更非一般學者專家所熟悉。 三、基於上開裡由,文字增列:「及野外地區之緊急醫療救護」。
省(市)及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緊急醫療救護諮詢委員會之設置及其任務。
一、配合第四條之修正,爰將第一項之「省(市)及縣(市)衛生主管機關」修正為「直轄市及縣(市)衛生主管機關」。 二、原條文第三項明定省(市)、縣(市)緊急醫療救護諮詢委員會組織規程之訂定一節,因有關地方自治機關組織法規之訂定,現行地方自治相關法規已有明文,毋庸於本法中再作規定,故予刪除。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七條移列,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五條第三項有關作用法不得規定機關組織之規定,酌修第一項,改為得邀集一定對象為諮詢或審查,並分款明定其內容。至於第二項則配合刪除。
一、野外地區之緊急傷病型態與救護技術員所需技能與城市(郊區)或大量傷患大不相同。 二、熟悉一般城市(郊區)緊急救護之各代表及學者專家未必了解野外地區之緊急傷病型態。野外地區緊急救援往往需建立在成熟的山野技能之上。山野技能更非一般學者專家所熟悉。 三、基於上開裡由,文字增列:「及野外地區之緊急醫療救護」。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