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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 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辦理醫院緊急醫療處理能力分級評定;醫院應依評定等級提供醫療服務,不得無故拖延。
  2. 前項分級標準,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緊急醫療之種類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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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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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erson
2 years ago
以上皆非
醫院違反38-1 未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定之緊急醫療處理能力分級提供緊急醫療服務 6~30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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