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緊急醫療救護法第39條規定急救責任醫院六款義務:全天候照護、接受轉診、指派專責醫師指導救護員、緊急救護訓練、資訊通報等。
Q · 急救責任醫院半夜可以說沒醫師而拒收急診嗎?
不行,全天候照護是它的法定義務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39條第一款,急救責任醫院應全天候提供緊急傷病患醫療照護;第二款應接受醫療機構間轉診之緊急傷病患。半夜「沒值班醫師」原則上不能成為拒收理由。但若病情超出該院依第38條評定的能力分級,它應做適當處置後依第36條正式轉診,而非口頭打發病人自尋他院。
凌晨三點,你父親心肌梗塞,救護車送到最近的醫院,急診卻說「我們今晚沒值班醫師處理這個」。在合法的世界裡,這句話不該出現。被衛生主管機關評定為「急救責任醫院」的院所,背著一份你大概從沒看過的清單:全天候提供緊急醫療、不能拒收別家轉來的急重症、要派專責醫師指導救護人員、還要做緊急救護訓練和資訊通報。這不是醫院的「服務承諾」,是法律課給它的義務。你之所以該知道這條,是因為當你或家人在急診室被推託、被要求「自己再找別家」時,你手上其實有一張牌:這家如果是急救責任醫院,全天候照護不是它願不願意,是它必須。
急救責任醫院係指經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37條指定,並依第38條完成緊急醫療處理能力分級評定之醫院。此一法律身分伴隨第39條六款強制義務:全天候緊急照護、接受機構間轉診、指派專責醫師線上指導救護人員、辦理緊急救護訓練、依規定通報緊急醫療救護資訊,以及其他經指派之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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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衛生局都有公告轄區內急救責任醫院名單與分級(重度、中度、一般級),可上衛生局網站查詢,醫院現場通常也會標示。分級不同義務深度也不同,重度級要能處理最複雜的急重症,挑選轉診目標時越高級別越接得住。
第39條第一款要求它全天候提供緊急傷病患醫療照護,第二款要求接受機構間轉診之緊急傷病患,原則上不得無故拒絕。但若超出該院評定的緊急醫療能力分級(第38條),它應做適當處置後轉診,而非直接救治。重點是它不能把你晾著不管,必須救治或正式轉診。
不是完全自己決定。第三款要求急救責任醫院指派專責醫師指導救護人員執行緊急救護,許多進階處置要在線上醫療指導下進行。這套線上醫療指導制度是病人安全的隱形防線,也是救護員的法律保護傘,依指示出於善意操作,在責任認定上和擅自施作完全不同。
經衛生主管機關依第37條指定、依第38條完成能力分級評定,並負第39條六款強制義務的醫院,是急診那道門背後的承重結構。
全天候緊急照護、接受機構間轉診、指派專責醫師指導救護員、緊急救護訓練、依規定通報緊急醫療救護資訊、其他經指派業務。
依第38條把醫院的急重症處理能力評定為重度、中度、一般級,醫院應依評定等級提供服務,超出能力者應處置後轉診。
急救責任醫院指派專責醫師,即時指導救護員於現場或送醫途中執行插管、給藥等進階處置的制度,是病人與救護員的雙重保護。
當場確認其急救責任醫院身分 → 引用第39條全天候義務要求處置 → 記下時間科別人員 → 全程錄音 → 事後向衛生局申訴檢舉。
上各縣市衛生局網站查公告名單與分級,或現場詢問、看標示。越高級別越能處理複雜急重症。
先查接收醫院的急救責任層級,指名它在第二款下有接受轉診義務,比單純拜託更能讓對方無法用滿床打發。
保留錄音、急診掛號或對話紀錄、時間人員紀錄,事後請衛生局調閱監視器與急診紀錄佐證。
一般醫院半夜有無專科醫師看排班彈性,急救責任醫院則是全天候法定義務,且須接受轉診、提供線上醫療指導。
| feature | 急救責任醫院 | 一般醫院/診所 |
|---|---|---|
| 半夜緊急照護 | 全天候法定義務(第一款) | 依排班,無強制全天候義務 |
| 接受機構間轉診 | 應接受緊急傷病患轉診(第二款) | 無此特別義務,僅受醫療法第60條一般拘束 |
| 線上醫療指導 | 應指派專責醫師指導救護員(第三款) | 無 |
| 資訊通報義務 | 依規定回報急診量能(第五款) | 無 |
| 違反效果 | 可依本法罰則查處 | 僅一般醫療法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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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診治緊急傷病患後,應設急診日誌登錄之。對救護車所送緊急傷病患,並應向隨車救護人員簽收救護紀錄表一份,連同病歷保存。
立法理由明定醫院診治緊急傷病患,應登錄於急診日誌,以保障緊急傷病患就醫權益,並建立救護紀錄表簽收保存制度。
急救責任醫院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全天候提供緊急傷病患醫療照護。 二、接受醫療機構間轉診之緊急傷病患。 三、指派專責醫師指導救護人員執行緊急救護工作。 四、緊急醫療救護訓練。 五、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提供緊急醫療救護資訊。 六、其他經衛生主管機關指派之緊急救護相關業務。 前項第五款緊急醫療救護資訊項目、通報方式、時間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七條移列,酌作文字修正。 二、原條文酌作修正,列為第一項: (一)序文及第三款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六款未修正。 (三)第四款有關辦理緊急救護訓練之對象,因救護人員包括醫師、護理人員與救護技術員,而醫師、護理人員又同時為醫事人員,為避免誤解及歸類問題,爰予酌修。 (四)有關急救責任醫院加護病床空床數等資料,行政院衛生署已開發緊急醫療管理系統供急救責任醫院透過網路上傳急重症救護資訊,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及各緊急醫療應變中心亦可上網擷取資取,爰酌修第五款。 三、增列第二項,授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針對第一項第五款緊急醫療救護資訊之提供另定辦法。
明定醫院診治緊急傷病患,應登錄於急診日誌,以保障緊急傷病患就醫權益,並建立救護紀錄表簽收保存制度。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七條移列,酌作文字修正。 二、原條文酌作修正,列為第一項: (一)序文及第三款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六款未修正。 (三)第四款有關辦理緊急救護訓練之對象,因救護人員包括醫師、護理人員與救護技術員,而醫師、護理人員又同時為醫事人員,為避免誤解及歸類問題,爰予酌修。 (四)有關急救責任醫院加護病床空床數等資料,行政院衛生署已開發緊急醫療管理系統供急救責任醫院透過網路上傳急重症救護資訊,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及各緊急醫療應變中心亦可上網擷取資取,爰酌修第五款。 三、增列第二項,授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針對第一項第五款緊急醫療救護資訊之提供另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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