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緊急傷病或大量傷病患救護,或為協助其轉診服務,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得派遣當地醫院救護車及救護人員出勤,醫院不得無故拒絕。
重點摘要緊急醫療救護法第40條規定,遇緊急或大量傷病患時,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可徵調當地醫院救護車及人員出勤,醫院不得無故拒絕。
Q · 醫院的救護車可以被政府調去救別人嗎?
可以,醫院不得無故拒絕徵調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40條,遇緊急傷病或大量傷病患救護、或為協助轉診服務時,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得派遣當地醫院的救護車及救護人員出勤,醫院不得無故拒絕。違反者依同法第43條可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醫院若有正當事由(如車輛人員正執行其他緊急任務)並完整回報,才不算無故拒絕。
大量傷病患現場,比如遊覽車翻覆、工廠氣爆,最缺的從來不是熱血,是夠多的救護車和受過訓練的人。這條給了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一個你大概不知道的權力:它可以直接「徵調」當地醫院的救護車和救護人員出勤,而醫院不得無故拒絕。換句話說,緊急時刻,醫院的救護車不完全是醫院自己說了算,公權力可以把它調出來投入救援或協助轉診。對你的意義是:當你身處一場大型事故,你能不能被及時載走,不只取決於119派了幾台公務救護車,還取決於這條法律有沒有把周邊醫院的車也動員起來。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40條為公共救援徵調規範,賦予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在緊急或大量傷病患情境下,徵調當地醫院救護車及救護人員出勤或協助轉診之法定權力,並課予醫院不得無故拒絕之配合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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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條的徵調針對緊急或大量傷病患救護、或協助轉診的特殊情境,由救災救護指揮中心統籌調度,把區域內有限的救護量能用在最緊急的地方。醫院確有正當理由不能支援可說明,但不得無故拒絕。指揮中心會綜合各院量能分配,不會把一家醫院的車全抽空到自家病人無人可用。
依第40條醫院不得無故拒絕,違反者依第43條可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關鍵字是『無故』,醫院若能舉出正當事由並完整回報,就不算無故拒絕,所以即時誠實的量能回報,比沉默或硬性回絕對醫院更有利。
因為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依第40條把周邊多家醫院的救護車一起徵調,併入同一救援網。這些車在被徵調時,角色會從商業營運瞬間切換為公共救援資源。
賦予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在緊急或大量傷病患時徵調當地醫院救護車及人員的法定權力,醫院不得無故拒絕。
公權力在緊急救護情境下,將私有醫院救護車臨時收用投入公共救援或協助轉診的強制措施。
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即消防機關二十四小時執勤的緊急救護調度中樞。
第40條設徵調義務與不得無故拒絕,第43條是違反該義務的罰鍰依據(五萬至二十五萬元)。
先即時回報可支援的車數與人力展現協調,確有不能支援的正當事由要完整記錄回報,並保存徵調指令與調度紀錄。
配合檢傷分類紅黃綠黑標籤分流,報案時說明傷患人數與意識狀態,不堅持指定醫院延誤上車。
對裁罰處分不服者,應於收受處分後30日內提起訴願。
保存徵調指令、即時回報內容、車輛人員當時調度紀錄,證明確有正當事由。
第40條是緊急醫療救護的特別徵調權,限救護車與救護人員;災防法第31條是災害應變的普通徵調,範圍含人員物資。
| 比較面向 | this_article | contrast |
|---|---|---|
| 法源 |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40條 | 災害防救法第31條 |
| 適用情境 | 緊急或大量傷病患救護、協助轉診 | 災害應變期間整體動員 |
| 徵調客體 | 當地醫院救護車及救護人員 | 人員、車輛、物資等廣泛資源 |
| 違反罰則 | 第43條五萬至二十五萬元罰鍰 | 災害防救法相關罰則 |
設置救護車機構違反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一項或第十九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明定救護車之裝備,不符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第十四條所為之規定;救護車外觀之基本特徵及標誌,不符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或違反第十九條規定,不施行消毒或去污處理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遇緊急傷病或大量傷病患救護,或為協助其轉診服務,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得派遣當地醫院救護車及救護人員出勤,醫院不得無故拒絕。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八條移列,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將「大量或嚴重傷病患」修正為「緊急傷病或大量傷病患」,並將之完全納入轉診服務對象,另配合消防法第十六條修正指揮中心名稱。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明定救護車之裝備,不符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第十四條所為之規定;救護車外觀之基本特徵及標誌,不符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或違反第十九條規定,不施行消毒或去污處理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八條移列,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將「大量或嚴重傷病患」修正為「緊急傷病或大量傷病患」,並將之完全納入轉診服務對象,另配合消防法第十六條修正指揮中心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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