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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應依轄區內醫院之緊急醫療設備及專長,指定急救責任醫院。
  2. 急救責任醫院,不得使用急救責任醫院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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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iverson
2 years ago
以上皆非
醫院違反37-2 1~5W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