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37 條規定,縣市衛生主管機關依醫院緊急醫療設備與專長指定急救責任醫院,非指定者不得使用此名稱。
Q · 醫院自稱「急救責任醫院」是真的嗎?怎麼確認?
由縣市衛生機關依設備專長指定,非指定醫院不得用此名稱。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37 條第一項,急救責任醫院由各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依轄區內醫院的緊急醫療設備及專長正式指定,名單可向當地衛生局查詢。第二項明文禁止非急救責任醫院使用「急救責任醫院」名稱,因此醫院若自稱具此身分,民眾有理由向衛生主管機關查證,不必照單全收門面或廣告。
你知道嗎,不是每一家掛著「急診」招牌的醫院,地位都一樣。第37條建立了一個你平常不會注意、但救命時刻決定一切的制度:各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會依轄區內醫院的緊急醫療設備和專長,正式「指定」哪些是急救責任醫院。被指定的,就是政府認證、在緊急醫療體系裡負有特定責任、被納入調度網絡的那一群。而且第二項加了一道防偽鎖:沒被指定的醫院,不准使用「急救責任醫院」這個名稱。為什麼這對你重要?因為當你或119在分秒必爭時決定送哪、找哪,這個「身分標籤」就是判斷一家醫院是不是被體系正式賦予急救責任的依據,而不是靠招牌大小或名氣猜測。
急救責任醫院是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37 條,由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依醫院的緊急醫療設備及專長正式指定、納入緊急醫療調度網絡並負有特定急救責任的醫院;其名稱受法律保護,非經指定者不得使用,藉此確保民眾與救護體系能辨識真正被賦予急救責任的據點。
急救責任醫院由各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依轄區內醫院的緊急醫療設備及專長指定(第 37 條第 1 項),名單可向當地衛生局查詢。第二項明文禁止非急救責任醫院使用此名稱,所以醫院若自稱急救責任醫院,你有理由向衛生主管機關查證,看到自我宣傳別照單全收。
急救責任醫院是經衛生主管機關依其設備與專長正式指定、納入緊急醫療體系並負有特定責任的醫院,與單純設有急診的醫院在體系定位上不同,也常與第 38 條的能力分級相互配合。真正出事時,了解你生活圈內哪些是急救責任醫院、各自擅長什麼,比臨時判斷哪家看起來比較大要可靠得多。
由縣市衛生主管機關依設備與專長指定、納入緊急醫療調度網絡並負特定急救責任的醫院(第 37 條)。
前者經正式指定、納入體系負特定責任並常與第 38 條能力分級配合;後者僅設急診不等於被指定。
「急救責任醫院」是受保護的法定身分名稱,非經指定者不得使用,避免民眾被誤導。
由各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依轄區內醫院的緊急醫療設備及專長指定。
向當地衛生局官網或電話查詢指定名單;醫院自稱時可要求查證。
依第 37 條第二項向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檢舉,由主管機關處理。
先查生活圈內被指定的急救責任醫院與其專長,預先規劃後送路線。
119 依區域急救責任醫院網絡派送;自行就醫可參考事先查得的指定名單與能力分級。
兩者標準不同:醫學中心是醫院評鑑等級,急救責任醫院是緊急醫療指定,重症處理還需看第 38 條能力分級。
差在是否經衛生機關正式指定並納入調度網絡,及能否合法使用此名稱。
| 項目 | 急救責任醫院 | 一般設急診醫院 |
|---|---|---|
| 法律身分 | 經衛生機關依設備專長正式指定 | 僅設有急診,未必被指定 |
| 體系定位 | 納入緊急醫療調度網絡、負特定責任 | 不必然納入區域調度網絡 |
| 名稱使用 | 得合法使用「急救責任醫院」名稱 | 不得使用此名稱(第 37 條第二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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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救責任醫院應辦理左列緊急醫療業務: 一、全天候提供緊急傷病患醫療照護。 二、接受醫療機構間轉診之緊急傷病患。 三、指派專責醫師指導救護人員執行救護工作。 四、辦理醫事人員及救護人員之緊急救護訓練工作。 五、主動提供緊急醫療救護指揮中心救護資訊。 六、其他經衛生主管機關指派之緊急救護工作。
立法理由明定急救責任醫院之緊急醫療業務,以加強緊急傷病患就醫及轉診服務。
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應依轄區內醫院之緊急醫療設備及專長,指定急救責任醫院。 非急救責任醫院,不得使用急救責任醫院名稱。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六條移列,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二項未修正。
明定急救責任醫院之緊急醫療業務,以加強緊急傷病患就醫及轉診服務。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六條移列,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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