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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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得設審查小組,審查有關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申請設立及營運許可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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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第11條,環境保護署得設審查小組,審查有關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申請設立及營運許可事項。這項條文的目的在於確保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的設立和營運符合規定,進而保障公眾利益和環境安全。最新的參考資料可以是公告,文件或報告,以確保這項規定的執行符合最新的法規與指引。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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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