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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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處理機構營運許可證應登載事項如下: 一、核准字號及日期。 二、機構名稱及地址。 三、組織。 四、負責人姓名、住址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五、主任管理員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六、場(廠)地點。 七、處理醫療廢棄物之種類及代碼、數量、處理方法、最終處置地點等相關事項。 八、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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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醫療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第 13 條的規定,營運許可證應登載的事項包括了核准字號及日期、機構名稱及地址、組織、負責人姓名、住址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主任管理員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場(廠)地點、處理醫療廢棄物的種類及代碼、數量、處理方法、最終處置地點等相關事項、以及有效期限。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共同處理機構申請營運許可證,根據上述規定,許可證上應該清楚記載了該機構的負責人姓名、住址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這樣可以確保在管理上的透明度和責任歸屬。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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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