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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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清除、處理機構廢止許可,其未完成之清除、處理業務,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於限期內委託合法之清除、處理機構代為清理,並將執行完成之報告書送本署備查。 二、逾期不為清除、處理時,依本法第七十一條之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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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共同清除、處理機構廢止許可,其未完成之清除、處理業務,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於限期內委託合法之清除、處理機構代為清理,並將執行完成之報告書送本署備查。 二、逾期不為清除、處理時,依本法第七十一條之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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