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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主管機關輔導設置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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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於營運前,應取得該設施之所有權及用地使用權,並檢具下列營運相關文件送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及設施所在地之主管機關備查: 一、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負責人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處理技術員合格證書、勞保卡及任職證明文件。 三、廢棄物清除、處理設備及工具清冊。 四、清除、處理設施用地相關證明文件(如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土地使用清冊、土地使用同意書等)。 五、有關設施之建築使用執照或許可。 六、處理設施試運轉報告。 七、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產生之廢棄物處理或最終處置方式說明。 八、其他經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2. 2.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如委託代操作及營運者,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委託代操作機構名稱。 二、委託代操作機構負責人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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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有權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使用執照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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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主管機關輔導設置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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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衛生主管機關輔導設置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於營運前,應取得該設施之所有權及用地使用權,並檢具下列營運相關文件送直轄市…」(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衛生主管機關輔導設置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