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主管機關輔導設置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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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於營運前,應取得該設施之所有權及用地使用權,並檢具下列營運相關文件送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及設施所在地之主管機關備查: 一、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負責人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處理技術員合格證書、勞保卡及任職證明文件。 三、廢棄物清除、處理設備及工具清冊。 四、清除、處理設施用地相關證明文件(如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土地使用清冊、土地使用同意書等)。 五、有關設施之建築使用執照或許可。 六、處理設施試運轉報告。 七、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產生之廢棄物處理或最終處置方式說明。 八、其他經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 2.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如委託代操作及營運者,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委託代操作機構名稱。 二、委託代操作機構負責人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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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有權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使用執照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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