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護直昇機管理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空中救護人員隨機執行救護業務,應填具空中救護紀錄表(如附表七)一式三份,一份交予收受醫院連同病歷保存;一份由救護直昇機設置機構留存;一份交予內政部消防署救災救護指揮中心留存。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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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救護人員隨機執行救護業務,應填具空中救護紀錄表(如附表七)一式三份,一份交予收受醫院連同病歷保存;一份由救護直昇機設置機構留存;一份交予內政部消防署救災救護指揮中心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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