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護直昇機管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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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空中救護,其範圍如下: 一、空中緊急救護:緊急傷病患到院前之現場與送醫之緊急救護。 二、空中轉診:離島、偏遠地區醫院重大傷病患之轉診。 三、移植器官之緊急運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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