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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護直昇機管理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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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促進空中救護品質,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建立空中救護審機制,必要時並得委託專業團體或機構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救護直昇機管理辦法第 4 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建立空中救護審核機制,必要時並得委託專業團體或機構辦理。舉例來說,根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九十年三月十六日(九十)環署空字第○○一六二七三號函釋,在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條中,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得指定或委託專責機構,辦理空氣污染研究、訓練及防制之有關事宜”,這可以作為建立空中救護審核機制的參考。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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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護直昇機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救護直昇機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為促進空中救護品質,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建立空中救護審核機制,必要時並得委託專業團體或機構辦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救護直昇機管理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