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護直昇機管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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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促進空中救護品質,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建立空中救護審核機制,必要時並得委託專業團體或機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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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救護直昇機管理辦法第 4 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建立空中救護審核機制,必要時並得委託專業團體或機構辦理。舉例來說,根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九十年三月十六日(九十)環署空字第○○一六二七三號函釋,在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條中,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得指定或委託專責機構,辦理空氣污染研究、訓練及防制之有關事宜”,這可以作為建立空中救護審核機制的參考。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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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