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護直昇機管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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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請空中緊急救護或空中轉診之空中救護適應症,如附表三。
- 2.空中轉診,除應符合前項空中救護適應症外,以該地區之醫院依其設備及專長無法提供完整治療,且非經空中轉診將影響緊急醫療救護時效者為限。
- 3.前項申請空中轉診之醫院,應與接受轉診之醫院先行聯絡協調,預作接受轉診之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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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救護直昇機管理辦法第6條,對於申請空中緊急救護或空中轉診的適應症必須符合附表三的規定。這表示在申請空中救護適用時,必須參照相關附表的標準,方能進行申請。另外,對於空中轉診,除了要符合空中救護適應症的條件外,還必須是在當地醫院無法提供完整治療且會影響緊急醫療救護時效的情況下方可申請。最後,申請空中轉診的醫院必須與接受轉診的醫院先行聯絡協調,預作接受轉診的準備。這些規定都明確說明了申請空中救護或轉診的條件和程序。 根據最新的參考資料,舉例來說,一位病患申請空中轉診到具有更完整治療設備的醫院,並且與接受轉診的醫院先行聯絡協調,預作接受轉診的準備,便符合救護直昇機管理辦法第6條第3項的規定。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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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