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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教學醫院得填具申請表單,並檢附相關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定為訓練醫院;經認定者,發給訓練醫院證明文件,有效期間為四年。
  2.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公告訓練醫院名單、有效期間及其他相關事項。
  3. 主管機關得不定期至訓練醫院檢查及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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