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贈屍體器官移植喪葬費補助標準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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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第十五條所定,經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其喪葬費者,不得再依本標準申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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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依本條例第十五條所定,經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其喪葬費者,不得再依本標準申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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