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十條第三款第二目醫療社團法人資產負債表之社員權益,其項目分類與其帳項內涵及應註明事項如下: 一、出資額:指社員對醫療社團法人所投入之資本,並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登記者;出資額之種類、表決權分配方式及結餘分配方式等,均應註明。 二、資本公積:指醫療社團法人與社員間之出資額交易所產生之溢價,包括出資額溢價及其他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所產生者等。資本公積應按其性質分別列示,其用途受限制者,應附註揭露受限制情形。 三、保留盈餘或累積虧損:指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未分配盈餘或待彌補虧損及其他業務結果所產生之權益;其帳項內涵及應註明事項如下: (一)法定盈餘公積:指依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應提撥之營運基金。 (二)特別盈餘公積:指依本法第五十三條之規定應提撥之研究發展、人才培訓、健康教育、醫療救濟、社區醫療服務與其他社會服務事項基金,及有關法令、契約、章程之規定或社員總會決議由結餘提撥之公積。 (三)未分配盈餘:指尚未分配亦未經指撥之盈餘。 (四)待彌補虧損:指未經彌補之虧損。 四、社員權益其他項目:指造成社員權益增加或減少之其他項目,包括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未實現損益,及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