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準則依醫療法(以下稱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本準則依醫療法(以下稱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醫療法人會計年度,採曆年制;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記帳單位為新臺幣「元」;財務報表編製單位得為新臺幣「千元」。
醫療法人之財務報告,其內容如下: 一、財務報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醫療財團法人,為收支餘絀表;醫療社團法人,為綜合損益表。 (三)醫療財團法人,為淨值變動表;醫療社團法人,為社員權益變動表。 (四)現金流量表。 (五)附註或附表。 二、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 三、其他依本準則規定有助於使用人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
第五條第一款第一目資產負債表,其內容如下: 一、資產: (一)流動資產。 (二)基金。 (三)非流動資產。 二、負債: (一)流動負債。 (二)非流動負債。 三、淨值或社員權益: (一)醫療財團法人: 1.永久受限淨值。 2.暫時受限淨值。 3.未受限淨值。 4.淨值其他項目。 (二)醫療社團法人: 1.出資額。 2.資本公積。 3.保留盈餘或累積虧損。 4.社員權益其他項目。
前條第一款第一目流動資產,指符合下列各款之一之資產: 一、因業務所產生,預期將於其正常業務週期中變現、消耗或意圖出售者。 二、主要為交易目的而持有之資產。 三、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將變現之資產。 四、現金或約當現金。但於資產負債表日後逾十二個月用以交換、清償負債或受有其他限制者,不包括在內。
第十條第一款第三目非流動資產之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一、長期性投資。 二、投資性不動產。 三、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四、無形資產。 五、遞延所得稅資產。 六、其他非流動資產。
第十四條第三款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指用於商品或勞務之生產或提供、出租予他人或供管理目的而持有,且預期使用期間超過一年之有形資產,包括土地、建築物、儀器設備、機器設備、運輸設備、辦公設備之會計項目;其項目性質及應註明事項如下: 一、應按照取得或建造時之下列原始成本及後續成本認列: (一)原始成本:包括購買價格、使資產達到預期運作方式之必要狀態、地點之任何直接可歸屬成本,及未來拆卸、移除該資產或復原之估計成本。 (二)後續成本:包括後續為增添、部分重置或維修所發生之成本。 二、應以成本減除累計折舊及累計減損後之帳面金額列示。 三、所有權受限制或供擔保之事實與金額及主管機關核准文號,應予揭露。
第十四條第五款遞延所得稅資產,指與可減除暫時性差異、未使用課稅損失遞轉後期及未使用所得稅抵減遞轉後期有關之未來期間可回收所得稅金額。
第十四條第六款其他非流動資產,指不能歸屬於第十五條至前條之非流動資產。
第十條第二款第一目流動負債,指下列各類負債: 一、醫療法人因業務而發生之債務,預期將於醫療法人正常業務週期中清償者。 二、主要為交易目的而發生之負債。 三、須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清償之負債。 四、醫療法人不得無條件延期至資產負債表日後逾十二個月清償之負債。
第十條第三款第二目醫療社團法人資產負債表之社員權益,其項目分類與其帳項內涵及應註明事項如下: 一、出資額:指社員對醫療社團法人所投入之資本,並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登記者;出資額之種類、表決權分配方式及結餘分配方式等,均應註明。 二、資本公積:指醫療社團法人與社員間之出資額交易所產生之溢價,包括出資額溢價及其他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所產生者等。資本公積應按其性質分別列示,其用途受限制者,應附註揭露受限制情形。 三、保留盈餘或累積虧損:指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未分配盈餘或待彌補虧損及其他業務結果所產生之權益;其帳項內涵及應註明事項如下: (一)法定盈餘公積:指依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應提撥之營運基金。 (二)特別盈餘公積:指依本法第五十三條之規定應提撥之研究發展、人才培訓、健康教育、醫療救濟、社區醫療服務與其他社會服務事項基金,及有關法令、契約、章程之規定或社員總會決議由結餘提撥之公積。 (三)未分配盈餘:指尚未分配亦未經指撥之盈餘。 (四)待彌補虧損:指未經彌補之虧損。 四、社員權益其他項目:指造成社員權益增加或減少之其他項目,包括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未實現損益,及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等。
第五條第一款第二目收支餘絀表、綜合損益表之項目分類與其帳項內涵及應註明事項如下: 一、醫務收入:指因提供醫療服務所獲得之收入;其認列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規定辦理,分為門急診收入、住院收入及其他醫務收入;支付點值調整、健保核減及醫療優待,應列為前開收入之減項;於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之分類如下: (一)門診收入-健保。 (二)門診收入-非健保。 (三)急診收入-健保。 (四)急診收入-非健保。 (五)住院收入-健保。 (六)住院收入-非健保。 (七)其他醫務收入-健保。 (八)其他醫務收入-非健保。 二、醫務成本:指人事費用、藥品費用、藥品存貨盤盈(虧)、醫材費用、醫材存貨盤盈(虧)、折舊費用、租金費用、事務費用、其他醫務費用及其他因提供醫療服務所產生之費用。 三、營運費用:指教育研究發展、醫療社會服務、薪資、租金、文具用品、旅費、運費、郵電費、修繕費、廣告費、水電瓦斯費、保險費、交際費、稅捐、呆帳、折舊、各項耗竭及攤提、伙食費、職工福利及其他提供醫療服務所發生之行銷、管理及研發費用。 四、非醫務活動收益及費損:指利息收入、投資收入、租金收入、捐贈收入、研究計畫收入、其他非醫務收益、董事會費用、利息費用、租金費用、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負債)淨損益、採用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損益、兌換損益、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損益、處分投資損益、減損損失、減損迴轉利益、捐贈費用、募款活動費用、研究計畫費用及其他非因提供醫療服務所發生之收益及費損。 五、利息收入、利息費用及研究計畫收入、研究計畫費用,應分別列示。 六、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負債)淨損益、採用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損益、兌換損益、處分投資損益等,得以其淨額列示。 七、醫療財團法人應將捐贈收入依捐贈人是否限制捐贈資產之使用用途及限制之程度,分為捐贈收入-未受限、捐贈收入-暫時受限及捐贈收入-永久受限三類。 八、所得稅費用或利益:其所得稅之計算、分攤及表達方式,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規定辦理。 九、本期淨利或淨損:指本期之盈餘或虧損。本期淨利或淨損於醫療財團法人,稱為本期餘絀。 十、本期其他綜合損益:指本期變動之淨值其他項目。本期其他綜合損益於醫療財團法人,稱為本期其他綜合餘絀。 十一、本期綜合損益總額:指本期淨利(或淨損)及本期其他綜合損益之合計數。本期綜合損益總額於醫療財團法人,稱為本期綜合餘絀總額。
第五條第一款第三目淨值變動表,指醫療財團法人之永久受限淨值、暫時受限淨值及未受限淨值項目變動情形之報告,應依永久受限、暫時受限及未受限三類,分別列示本期稅後餘絀、受限淨值提撥、限制解除轉出、限制解除轉入、淨值增加(減少)總額、期初淨值及期末淨值等。
第五條第一款第四目現金流量表,指以現金及約當現金流入與流出,彙總說明醫療法人於特定期間之營運、投資及籌資活動;其表達及揭露,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規定辦理。
醫療法人應說明依法令規定設立或附設之個別醫院、診所及其他機構之簡明資產負債表、收支餘絀表或綜合損益表;其內容及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醫療法人之財務報告,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出具意見書。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