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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會計項目及財務報表之編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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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1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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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第一款長期性投資,包括下列會計項目: 一、透過損益
按
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非
流動。 二、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 三、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 四、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 五、採用權益法之投資:指
持有
具重大影響力或控制能力之權益工具投資。
長期性之投資有提供作質,或受有約束、限制
等情
事者,應予
揭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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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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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會計項目及財務報表之編製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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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其他說明及揭露事項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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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申報制度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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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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