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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前條第一款長期性投資,包括下列會計項目: 一、透過損益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 二、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 三、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 四、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 五、採用權益法之投資:指持有具重大影響力或控制能力之權益工具投資。
  2. 長期性之投資有提供作質,或受有約束、限制等情事者,應予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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