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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14 條

第十條第一款第三目流動資產之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一、長期性投資。 二、投資性不動產。 三、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四、無形資產。 五、遞延所得稅資產。 六、其他非流動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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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4 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三目非流動資產的規定,根據這項準則,非流動資產的內容包括長期性投資、投資性不動產、不動產、廠房及設備、無形資產、遞延所得稅資產,以及其他非流動資產。這些規定在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和申報中具有相當重要的意義。 以最新的參考資料來說,我們可以舉出財政部公布的相關法規,例如財政部公告的《103年度遞延所得稅資產認列及減損認列準則》。根據這項公告,涉及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認列與減損認列的相關準則,對於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中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方面有著具體的應用。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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