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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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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第一款第三目流動資產之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一、長期性投資。 二、投資性不動產。 三、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四、無形資產。 五、遞延所得稅資產。 六、其他非流動資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4 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三目非流動資產的規定,根據這項準則,非流動資產的內容包括長期性投資、投資性不動產、不動產、廠房及設備、無形資產、遞延所得稅資產,以及其他非流動資產。這些規定在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和申報中具有相當重要的意義。 以最新的參考資料來說,我們可以舉出財政部公布的相關法規,例如財政部公告的《103年度遞延所得稅資產認列及減損認列準則》。根據這項公告,涉及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認列與減損認列的相關準則,對於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中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方面有著具體的應用。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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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4 條規定:「第十條第一款第三目非流動資產之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一、長期性投資。 二、投資性不動產。 三、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