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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十條第一款第二目基金,指依法令規定、捐贈人限制或董事會指定作為特定用途之資產或受贈資產,包括擴建基金、創設基金、醫療社會服務基金或教育研究發展基金。
  2. 前項基金之特定用途,應於財務報告之附註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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