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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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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十條第一款第二目基金,指依法令規定、捐贈人限制或董事會指定作為特定用途之資產或受贈資產,包括擴建基金、創設基金、醫療社會服務基金或教育研究發展基金。
  2. 2.前項基金之特定用途,應於財務報告之附註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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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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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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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3 條規定:「第十條第一款第二目基金,指依法令規定、捐贈人限制或董事會指定作為特定用途之資產或受贈資產,包括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