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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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人會計年度,採曆年制;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記帳單位為新臺幣「元」;財務報表編製單位得為新臺幣「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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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醫療法人會計年度,採曆年制;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記帳單位為新臺幣「元」;財務報表編製單位得為新臺幣「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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