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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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醫療法人應依會計事務之性質、業務實際情形與發展及管理上之需要,建立其會計制度。
- 2.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總說明。 二、帳簿組織系統圖。 三、會計項目。 四、會計憑證。 五、會計帳簿。 六、財務報表 七、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八、財務及出納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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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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