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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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醫療法人財務報告之編製,應依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規定為之;其未規定者,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為之。
- 2.前項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採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及其解釋。但醫療法人得因實際業務需要,採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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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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