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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五條第一款第三目社員權益變動表,指醫療社團法人之社員權益組成項目變動情形之報告,應明列出資額、資本公積、保留盈餘或累積虧損及社員權益其他調整項目等之期初餘額、本期增減項目與金額及期末餘額等。
  2. 前項所定保留盈餘,其項目分類、性質及應註明事項如下: 一、期初餘額。 二、追溯適用及追溯重編之影響數,以稅後淨額列示。 三、本期淨利或淨損。 四、提列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及分派結餘或特別盈餘公積限制解除轉出項目。 五、期末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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