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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會計項目及財務報表之編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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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2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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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
人應依本法
第四十六條及第五十三條
規定辦理,並填列教育研究發展及醫療社會服務費用金額表。
前項金額表,應就研究發展、人才培訓、健康教育、醫療救濟、社區醫療服務及其他社會服務金,分項列明,並
揭露
各項費用之下列事項: 一、期初提撥金餘額。 二、當期實際支用總金額。 三、當期提撥金額。 四、期末提撥金餘額。 五、提撥已逾二年未支用之金額。
第一項教育研究發展及醫療社會服務費用金額表之格式,由中央
主管機關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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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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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會計項目及財務報表之編製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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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其他說明及揭露事項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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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申報制度 §37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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