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 第 5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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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社團法人結餘之分配,應提撥百分之十以上,辦理研究發展、人才培訓、健康教育、醫療救濟、社區醫療服務及其他社會服務事項基金;並應提撥百分之二十以上作為營運基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醫療法第53條規定,醫療社團法人分配結餘前須先提撥百分之十以上做公益事項基金、百分之二十以上做營運基金,至少三成不得分配。
Q · 醫療社團法人賺的錢可以全部分給社員嗎?
不行。分配前須先強制提撥三成做公益與營運基金。
依醫療法第53條,醫療社團法人結餘分配前,必須先提撥百分之十以上作為公益事項基金(研究發展、人才培訓、健康教育、醫療救濟、社區醫療服務及其他社會服務),並提撥百分之二十以上作為營運基金。換言之每一百元結餘至少三十元不得進入社員口袋,剩餘最多七成才是可分配額。這是社團法人得以分紅、卻又不致淪為純營利醫療的制度代價。
白話解讀
醫療社團法人有一個跟一般公司很不一樣的設計:它可以「分配結餘」(也就是分紅)給社員,這是它跟醫療財團法人最大的差別。財團法人不能分紅,但社團法人可以。所以這條是這個制度的「平衡器」,它說:你可以分紅,但分之前必須先「強制提撥」兩筆錢。第一筆是 10% 以上拿來做研究、培訓、健教、醫療救濟、社區服務這些公益事項;第二筆是 20% 以上作為「營運基金」留在法人裡,不能拿走。換句話說,每 100 元結餘,至少 30 元不能分到社員口袋。這個 10% + 20% 是「保護線」:保護病患(公益還是要做)、保護法人本身(不能被股東掏空)、保護社會(醫療資源不是純商品)。對想投資醫療社團法人的人來說,這條決定了你的真實投資報酬率上限。對病患來說,這條是「醫院賺的錢有沒有用回病人身上」的法源。
法律定性
醫療法第53條為醫療社團法人結餘分配的強制提撥規範:結餘分配前須提撥百分之十以上充作公益事項基金、百分之二十以上充作營運基金,合計至少三成不得分配。此設計使醫療社團法人成為「可分配結餘的非營利醫療法人」,與全面禁止分紅的醫療財團法人形成對照。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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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醫療社團法人賺的錢真的可以分給股東嗎?跟一般醫院差在哪?
可以分,但有限制。醫療法53條規定結餘要先提撥10%以上做公益、20%以上做營運基金,剩下才能分配給社員。醫療財團法人完全不能分紅(46條),私人診所則是診所主直接拿。此設計2004年才有,目的是讓民間有意願投資醫療又不至於變成純營利,30%強制提撥就是平衡點。
Q2醫療社團法人的公益提撥要怎麼查?
依醫療法53條與36條,醫療法人須報送年度結餘報告給主管機關,部分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可申請閱覽。10%公益提撥用途應記載研究發展、人才培訓、健康教育、醫療救濟、社區醫療服務、其他社會服務六類。實務上若連年都集中在『人才培訓』而非社區醫療服務,是公益性質薄弱的訊號。
Q3醫療社團法人可以分紅嗎?
可以,但依醫療法53條分配前須先提撥10%公益、20%營運基金,至少三成不得分配。
Q4醫療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差在哪?
社團法人可分配結餘(先提撥30%),財團法人完全不得分紅、結餘全回饋公益。
Q5什麼是營運基金?
提撥20%以上留存法人、不得分配的資金,確保法人長期財務穩定不被掏空。
Q6公益事項基金可以用在哪些用途?
限研究發展、人才培訓、健康教育、醫療救濟、社區醫療服務及其他社會服務六類。
Q7醫療社團法人結餘怎麼算可分配額?
結餘扣除10%公益基金與20%營運基金後,剩餘最多70%才是可分配上限。
Q8怎麼查醫療社團法人的公益提撥去向?
依36條年度結餘報告報送主管機關,部分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可申請閱覽公益事項用途。
Q9社員如何確認法人沒有少提撥?
查閱年度結餘分配明細,比對10%公益基金用途與20%營運基金累積額兩個數字。
Q10提撥比例可以提高嗎?
10%與20%是法定下限,章程可訂更高比例,但不得低於法定標準。
Q11醫療社團法人 vs 醫療財團法人哪個能分紅?
只有社團法人能分紅(須先提撥30%),財團法人46條全面禁止分配。
Q1253條提撥 vs 一般公司盈餘分配差在哪?
一般公司可將盈餘全數分配,醫療社團法人受30%強制提撥天花板限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面向 | 醫療社團法人(本條53) | 醫療財團法人(46條) |
|---|---|---|
| 可否分配結餘給成員 | 可分配,但須先提撥30% | 不可分配,全部回饋公益 |
| 公益提撥比例 | 10%以上(結餘) | 10%以上(醫療收入結餘) |
| 營運基金提撥 | 20%以上 | 無此分配前提,本質非分配型 |
| 成員性質 | 社員(可有出資、表決權) | 捐助、無社員分紅 |
醫療社團法人(本條53)
- 可否分配結餘給成員
- 可分配,但須先提撥30%
- 公益提撥比例
- 10%以上(結餘)
- 營運基金提撥
- 20%以上
- 成員性質
- 社員(可有出資、表決權)
醫療財團法人(46條)
- 可否分配結餘給成員
- 不可分配,全部回饋公益
- 公益提撥比例
- 10%以上(醫療收入結餘)
- 營運基金提撥
- 無此分配前提,本質非分配型
- 成員性質
- 捐助、無社員分紅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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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751111 制定)
醫院得應出院病人之要求,為其安排適當之醫療場所及人員,繼續追蹤照顧。
立法理由醫院得應出院病人之要求,對其追蹤照顧,助其恢復正常生活,並避免復發。
(0930409 全文修正)
醫療社團法人結餘之分配,應提撥百分之十以上,辦理研究發展、人才培訓、健康教育、醫療救濟、社區醫療服務及其他社會服務事項基金;並應提撥百分之二十以上作為營運基金。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規定醫療社團法人年度醫療收入及結餘應提撥一定比率從事特定用途。
- 社團法人名詞
醫院得應出院病人之要求,對其追蹤照顧,助其恢復正常生活,並避免復發。
一、本條新增。 二、規定醫療社團法人年度醫療收入及結餘應提撥一定比率從事特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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