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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 第 5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醫療社團法人結餘之分配,應提撥百分之十以上,辦理研究發展、人才培訓、健康教育、醫療救濟、社區醫療服務及其他社會服務事項基金;並應提撥百分之二十以上作為營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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