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 第 54 條
- 1.醫療社團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解散之: 一、發生章程所定之解散事由。 二、設立目的不能達到時。 三、與其他醫療法人之合併。 四、破產。 五、中央主管機關撤銷設立許可或命令解散。 六、總會之決議。 七、欠缺社員。
- 2.依前項第一款事由解散時,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依前項第二款至第七款事由解散時,應經中央主管機關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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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醫療社團法人有七種解散事由,僅章程所定事由解散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其餘六種須經主管機關許可。
Q · 醫療社團法人說解散就能解散嗎?
依醫療法第 54 條,醫療社團法人有七種解散事由:章程所定事由、設立目的不能達到、與其他醫療法人合併、破產、被撤銷設立許可或命令解散、總會決議、欠缺社員。其中只有「章程所定事由」解散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即可,其餘六種(含總會決議)都必須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未經許可的解散在法律上不生效力。
白話解讀
一家醫院倒下不是隨便的事。它牽涉到正在住院的病人、進行中的手術、後續的病歷保存、員工薪資和退休金、債權人和供應商。所以醫療社團法人的解散從來不是董事會說了算。本條把解散事由分成兩類:第一類是「章程已經寫好的解散事由發生了」(例如約定營運十年期滿),這種情況因為當初設立時就已經告知主管機關,所以只需要「報請備查」。第二類是其他六種:設立目的達不到、跟其他醫療法人合併、破產、被主管機關撤銷或命令解散、總會決議解散、欠缺社員,這六種都必須「報請主管機關許可」才能解散。差別在於:「備查」是知會一聲就行,「許可」是要等主管機關點頭。為什麼這樣設計?因為醫療法人解散會傷害公益和病人權益,主管機關必須有最後把關權。對員工、病人、債權人來說,這條是「醫院想跑也跑不了,至少要先過衛福部那關」的法源。
法律定性
醫療法第 54 條為醫療社團法人解散的事由與程序規範,列舉七種解散事由,並採「備查」與「許可」雙軌制:依章程所定事由解散者僅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其餘六種事由解散均須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使醫療法人的退場受公益審查節制,以保障病人醫療連續性、員工權益與病歷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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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醫療社團法人解散要經過誰同意?▾
七種事由有六種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許可,只有章程所定事由解散報請備查即可。
Q2備查和許可差在哪?▾
備查是知會主管機關即可,許可要等主管機關點頭同意才生效。
Q3總會決議解散也要許可嗎?▾
要。第六款總會決議解散明文須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社員意思自治在此退一步。
Q4醫院解散後我的病歷怎麼辦?▾
依醫療法第 70 條病歷不得銷毀,須移交承接機構或依主管機關指定方式保管。
Q5醫療社團法人解散,員工薪資資遣費怎麼辦?▾
未經許可的解散無效,勞動契約仍存在;合法解散依勞基法第 11 條可請領資遣費,勞動債權為優先債權。
Q6破產了還要許可解散嗎?▾
要。破產處理債務、解散使法人主體消滅,是兩件事,第四款破產解散仍須經主管機關許可。
Q7醫療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解散程序一樣嗎?▾
不同。社團法人解散事由與許可程序見本條,財團法人另依醫療法相關規定與民法。
Q8員工聽說醫院要解散能做什麼?▾
可向主管機關陳述意見,許可審查程序是員工、病人、債權人發聲的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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