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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醫療法 第 52 條

  1. 1.醫療社團法人之董事,任期屆滿未能改選或出缺未能補任,顯然妨礙董事會組織健全之虞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其他董事、利害關係人之申請或依職權,命令限期召開臨時總會補選之。總會逾期不能召開,中央主管機關得選任董事充任之;其選任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 2.醫療社團法人之董事違反法令或章程,有損害該法人或其設立機構之利益或致其不能正常營運之虞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其他董事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命令解任之。
  3. 3.醫療社團法人之董事會決議違反法令或章程,有損害該法人或其設立機構之利益或致其不能正常營運之虞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依職權,命令解散董事會,召開社員總會重新改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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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醫療法第 52 條讓衛福部可介入醫療社團法人董事會,分補選、命令解任、解散重選三層級。

Q · 醫療社團法人董事會違法亂搞,外部能讓政府介入嗎?

依醫療法第 52 條,當醫療社團法人董事任期屆滿未改選、董事個人違法違章損害法人利益、或整個董事會決議違法時,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得依其他董事、利害關係人之申請或依職權介入,分別命令限期補選、命令解任違法董事、或命令解散董事會重新改選。利害關係人(含員工、債權人)亦有聲請權。

白話解讀

醫療社團法人不是普通公司,它是被允許用「社團」形式經營醫院的特殊法人。正因為這種權力大、影響病患權益深,這條給了衛福部三把刀,可以直接介入它的內部治理。第一把:董事任期到了沒改選、出缺沒補,衛福部可以命令限期開臨時總會補選,逾期還能自己「指派」董事進去。第二把:董事個人違法或違反章程,可能傷害法人利益,衛福部可以直接「命令解任」,不用等內部投票。第三把:整個董事會的決議違法或違章,衛福部可以解散董事會,命令社員總會重選。注意這三把刀的層級:從「補位」到「拔人」到「掀桌」。對醫療法人董事來說,這條的存在本身就是一條看不見的紅線:你內部派系再大,敵不過主管機關一紙命令。對病患、員工、債權人來說,這條是「醫院內鬥失控時,政府可以下場」的法源。

法律定性

醫療法第 52 條為醫療社團法人董事會之行政監督規定,建立三層級介入機制:任期屆滿未改選時得命令限期補選並得逕行選任董事,董事違法違章損害法人利益時得命令解任,董事會決議違法時得命令解散董事會並重新改選,構成主管機關對醫療社團法人治理的外部介入法源。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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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醫療法第 52 條是什麼?

規範中央主管機關對醫療社團法人董事會的三層級介入:限期補選、命令解任、解散董事會重選。

Q2誰可以聲請衛福部介入?

其他董事或利害關係人(含員工、債權人、合作廠商)可聲請,衛福部亦得依職權主動介入。

Q3董事任期到了不改選怎麼辦?

依第一項可申請衛福部命令限期召開臨時總會補選,逾期不能召開者衛福部得逕行選任董事。

Q4董事個人違法可以直接拔掉嗎?

依第二項,董事違反法令或章程而有損害法人利益之虞者,衛福部得命令解任,不需內部投票。

Q5整個董事會決議違法怎麼處理?

依第三項,衛福部得依職權命令解散董事會,召開社員總會重新改選。

Q6我只是員工,這條跟我有關嗎?

有,員工屬利害關係人,董事會違法決議影響法人營運與你的勞動權益時,可主張聲請資格。

Q7醫療社團法人和醫療財團法人介入規定一樣嗎?

不同,財團法人的對照規定在醫療法第 45 條,社團法人適用第 52 條,法源與程序有別。

Q8不服衛福部處分能救濟嗎?

可,屬行政處分,得於收受次日起 30 日內提訴願,不服訴願決定再提行政訴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介入手段適用情形發動方式介入強度
命令限期補選(第一項)董事任期屆滿未改選或出缺未補任,妨礙董事會組織健全依其他董事、利害關係人申請或依職權補位(最輕)
命令解任(第二項)董事個人違反法令或章程,損害法人利益或致不能正常營運之虞依其他董事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拔人(中)
命令解散董事會(第三項)董事會決議違反法令或章程,損害法人利益或致不能正常營運之虞僅得依職權掀桌(最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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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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