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五條第一款第二目收支餘絀表、綜合損益表之項目分類與其帳項內涵及應註明事項如下: 一、醫務收入:指因提供醫療服務所獲得之收入;其認列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規定辦理,分為門急診收入、住院收入及其他醫務收入;支付點值調整、健保核減及醫療優待,應列為前開收入之減項;於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之分類如下: (一)門診收入-健保。 (二)門診收入-非健保。 (三)急診收入-健保。 (四)急診收入-非健保。 (五)住院收入-健保。 (六)住院收入-非健保。 (七)其他醫務收入-健保。 (八)其他醫務收入-非健保。 二、醫務成本:指人事費用、藥品費用、藥品存貨盤盈(虧)、醫材費用、醫材存貨盤盈(虧)、折舊費用、租金費用、事務費用、其他醫務費用及其他因提供醫療服務所產生之費用。 三、營運費用:指教育研究發展、醫療社會服務、薪資、租金、文具用品、旅費、運費、郵電費、修繕費、廣告費、水電瓦斯費、保險費、交際費、稅捐、呆帳、折舊、各項耗竭及攤提、伙食費、職工福利及其他提供醫療服務所發生之行銷、管理及研發費用。 四、非醫務活動收益及費損:指利息收入、投資收入、租金收入、捐贈收入、研究計畫收入、其他非醫務收益、董事會費用、利息費用、租金費用、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負債)淨損益、採用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損益、兌換損益、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損益、處分投資損益、減損損失、減損迴轉利益、捐贈費用、募款活動費用、研究計畫費用及其他非因提供醫療服務所發生之收益及費損。 五、利息收入、利息費用及研究計畫收入、研究計畫費用,應分別列示。 六、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負債)淨損益、採用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損益、兌換損益、處分投資損益等,得以其淨額列示。 七、醫療財團法人應將捐贈收入依捐贈人是否限制捐贈資產之使用用途及限制之程度,分為捐贈收入-未受限、捐贈收入-暫時受限及捐贈收入-永久受限三類。 八、所得稅費用或利益:其所得稅之計算、分攤及表達方式,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規定辦理。 九、本期淨利或淨損:指本期之盈餘或虧損。本期淨利或淨損於醫療財團法人,稱為本期餘絀。 十、本期其他綜合損益:指本期變動之淨值其他項目。本期其他綜合損益於醫療財團法人,稱為本期其他綜合餘絀。 十一、本期綜合損益總額:指本期淨利(或淨損)及本期其他綜合損益之合計數。本期綜合損益總額於醫療財團法人,稱為本期綜合餘絀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