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準則依醫療法(以下稱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本準則依醫療法(以下稱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醫療法人會計年度,採曆年制;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記帳單位為新臺幣「元」;財務報表編製單位得為新臺幣「千元」。
醫療法人之財務報告,其內容如下: 一、財務報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醫療財團法人,為收支餘絀表;醫療社團法人,為綜合損益表。 (三)醫療財團法人,為淨值變動表;醫療社團法人,為社員權益變動表。 (四)現金流量表。 (五)附註或附表。 二、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 三、其他依本準則規定有助於使用人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