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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財務報表附註,指下列事項之揭露: 一、組織沿革及業務範圍說明。 二、聲明財務報表係依醫療法、本準則、相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 三、重要會計政策之彙總說明及衡量基礎。 四、會計處理因特殊原因變更而影響前後各期財務資料之比較者,應註明變更之理由及對財務報表之影響。 五、財務報表所列金額,金融工具或其他有註明評價基礎之必要者,應予註明。 六、財務報表所列各項目,受法令、契約或其他約束之限制者,應註明其情形、時效及有關事項。 七、資產及負債應有區分流動及流動之分類標準。 八、重大之承諾事項及或有負債。 九、淨值、社員權益或資本結構之變動。 十、長短期債款之舉借。 十一、主要資產之添置、擴充、營建、租賃、廢棄、閒置、處分、出租、出借、設定負擔及變更用途。 十二、對醫療以外事業之主要投資,及對境外事業之投資。 十三、與關係人之重大交易事項。 十四、進貨交易前十大對象資訊。 十五、非健保收入前十大服務項目資訊。 十六、其他支出前十大對象資訊。 十七、捐贈之對象、目的、金額、必要性及當年捐贈累計額度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數額或比例,應報經准之文號。 十八、重大災害損失。 十九、提撥辦理有關研究發展、人才培訓、健康教育、醫療救濟、社會醫療服務及其他社會服務事項之金額與支用情形。 二十、接受他人資助之研究發展計畫及其金額。 二十一、重要訴訟案件之進行或終結。 二十二、重要契約之簽訂、完成、解除或終止。 二十三、員工退休金之相關資訊。 二十四、設立或附設機構之財務資訊。 二十五、投資衍生性商品之相關資訊。 二十六、重要組織之調整及管理制度之重大改革。 二十七、因政府法令變更而發生之重大影響。 二十八、其他為避免使用人之誤解,或有助於財務報告之公正表達所必須說明之事項。
  2. 前項第十三款至第十六款財務報表附註揭露事項之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 醫療法人無第一項第八款及第十三款事項者,亦應記載「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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