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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6 條

  1. 1.醫療法人追溯適用會計政策、追溯重編其財務報告項目,或重分類其財務報告項目時,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為之。
  2. 2.財務報告之內容應能公允表達醫療法人之財務狀況、經營結果及現金流量,並不致誤導利害關係人之判斷及決策。
  3. 3.財務報告有違反本準則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調整者,應予調整更正,並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申報更正後之財務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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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6條,根據參考資料《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6條規定,當醫療法人需要追溯適用會計政策、追溯重編其財務報告項目,或重分類其財務報告項目時,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為之。這意味著醫療法人在進行財務報告編製時,必須遵循公認的會計準則,並且避免因財務報告的錯誤或不正確而導致利害關係人的誤解或錯誤決策。如果財務報告違反了本準則的規定,並且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需要調整,醫療法人就應該按照中央主管機關的規定進行調整和更正,並且申報更正後的財務報告。 在與財務報告有違反的情況下,有一個相關的範例可以是《中華民國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4條第1項規定,這些規定將會計報表、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及其他揭露事項及說明列為財務報告的範圍,要求財務報告能夠公允表達公司的財務狀況、經營結果及現金流量。這個範例顯示了對財務報告內容能夠公允表達的要求,與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6條中的相似要求。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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