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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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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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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
人追溯適用會計政策、追溯重編其財務報告項目,或重分類其財務報告項目時,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為之。
財務報告之內容應能公允表達
醫療法
人之財務狀況、經營結果及現金流量,並不致誤導
利害關係人
之判斷及決策。
財務報告有違反本準則規定,經中央
主管機關
通知調整者,應予調整更正,並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申報更正後之財務報告。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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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會計項目及財務報表之編製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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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其他說明及揭露事項 §34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申報制度 §37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40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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