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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三 章 其他說明及揭露事項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三 章 其他說明及揭露事項
  1. 醫療法人應依下列規定,說明其業務狀況: 一、重大業務事項:說明最近五年度對業務有重大影響之事項,包括購併或合併其他醫療法人、投資公司、購置或處分重大資產、經營方式或業務內容之重大改變等。 二、董事及監察人酬勞與相關資訊之內容如下: (一)最近會計年度支付董事、監察人之出席費、車馬費及酬勞。 (二)支付前一目以外之酬勞予董事、監察人,如提供汽車、房屋及其他專屬個人之支出時,應說明其姓名、職位、所提供資產之性質及成本、實際或按公平市價設算之租金及其他給付。
  2. 前項董事、監察人酬勞之說明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 醫療法人應揭露下列最近五年度之財務資訊: 一、簡明資產負債表及收支餘絀表或綜合損益表。 二、重要財務比率分析。 三、其他足以增進對財務狀況、經營結果及現金流量或其變動趨勢之重要資訊。
  2. 前項簡明資產負債表及收支餘絀表或綜合損益表之格式、重要財務比率分析計算之公式等,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 醫療法人無第一項第三款所列之重要資訊者,亦應說明無該事項。

醫療法人應說明依法令規定設立或附設之個別醫院、診所及其他機構之簡明資產負債表、收支餘絀表或綜合損益表;其內容及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