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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其他說明及揭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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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3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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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
人應
揭露
下列最近五年度之財務資訊: 一、簡明資產負債表及收支餘絀表或綜合損益表。 二、重要財務比率分析。 三、其他足以增進對財務狀況、經營結果及現金流量或其變動趨勢之重要資訊。
前項簡明資產負債表及收支餘絀表或綜合損益表之格式、重要財務比率分析計算之公式等,由中央
主管機關
定之。
醫療法
人無第一項第三款所列之重要資訊者,亦應說明無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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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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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會計項目及財務報表之編製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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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其他說明及揭露事項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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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申報制度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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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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