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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醫療法人應揭露下列最近五年度之財務資訊: 一、簡明資產負債表及收支餘絀表或綜合損益表。 二、重要財務比率分析。 三、其他足以增進對財務狀況、經營結果及現金流量或其變動趨勢之重要資訊。
  2. 前項簡明資產負債表及收支餘絀表或綜合損益表之格式、重要財務比率分析計算之公式等,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 醫療法人無第一項第三款所列之重要資訊者,亦應說明無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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