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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醫療法人應說明依法令規定設立或附設之個別醫院、診所及其他機構之簡明資產負債表、收支餘絀表或綜合損益表;其內容及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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