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 第 46 條
醫療財團法人應提撥年度醫療收入結餘之百分之十以上,辦理有關研究發展、人才培訓、健康教育;百分之十以上辦理醫療救濟、社區醫療服務及其他社會服務事項;辦理績效卓著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獎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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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醫療法第46條要求醫療財團法人每年提撥結餘 10% 辦研發人培健教、10% 辦醫療救濟與社區服務,合計至少 20% 投入公益。
Q · 醫院掛「公益」名號是真的嗎?怎麼檢驗?
依醫療法第46條,醫療財團法人每年要把醫療收入「結餘」(扣除成本後)提撥兩個 10%:一個 10% 辦研究發展、人才培訓、健康教育,另一個 10% 辦醫療救濟、社區醫療服務及其他社會服務,合計至少 20%。重點是用「結餘」計算,虧損年度提撥就是零。財報公開,比例不達標,主管機關可介入。
白話解讀
醫療財團法人為什麼可以享受免稅、可以接受捐款、可以掛上「公益」的名號?因為法律要求它把賺到的錢拿出一部分回饋社會。這條規定的數字很具體:年度醫療收入結餘(不是營收,是扣除成本後的結餘)的 10% 以上用於研究發展、人才培訓、健康教育,另外 10% 以上用於醫療救濟、社區服務、其他社會服務。加起來至少 20% 必須投入公益用途。重點不是「政府要求你做善事」,而是「這 20% 是你享受免稅地位的對價」。如果某家醫療財團法人連續多年沒達到這個比例,主管機關可以介入。對民眾來說,這個數字是一張檢驗清單:你捐錢給醫院、你信任這家醫院的公益性,有沒有實際反映在這個 20% 上?財報是公開的,數字會說話。
法律定性
醫療法第46條為醫療財團法人的公益提撥義務條款,要求其將年度醫療收入結餘的百分之十以上投入研究發展、人才培訓與健康教育,另百分之十以上投入醫療救濟、社區醫療服務及其他社會服務,合計至少百分之二十,並對績效卓著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獎勵之。此提撥義務構成醫療財團法人公益性質的具體量化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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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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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醫療法 46 條規定什麼?▾
醫療財團法人應提撥年度醫療收入結餘 10% 以上辦研發、人培、健教,另 10% 以上辦醫療救濟、社區醫療服務等,合計至少 20% 投入公益。
Q2提撥的 20% 是用營收還是結餘算?▾
用「結餘」(醫療收入扣除成本後)計算,不是營收。虧損沒有結餘的年度,提撥義務即為零。
Q3醫療財團法人沒達到 20% 會怎樣?▾
依醫療法第41條,主管機關得視情節糾正、限期改善;財政部也可能就免稅地位追溯課稅。
Q4這 20% 跟醫院免稅有關係嗎?▾
有。第46條的提撥義務與第38條的捐贈減免、免稅地位互為對價,公益做不到位將動搖免稅基礎。
Q5醫療財團法人和醫療社團法人的提撥規定一樣嗎?▾
不一樣。財團法人適用第46條(兩個 10%),社團法人結餘分配適用第53條,計算與分配方式不同。
Q6民眾怎麼查醫院有沒有達標?▾
醫療財團法人財報公開,可查其年度醫療收入結餘提撥比例,逐年對照是否達到 20% 門檻。
Q7績效卓著有什麼好處?▾
辦理績效卓著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獎勵,條文以正向誘因鼓勵超過義務的法人。
Q8醫院員工發現研究經費被砍可以怎麼辦?▾
研究發展是第46條法定提撥項目,若整體比例未達標,可向主管機關反映屬法律強制規定的資源配置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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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 | 醫療財團法人(第46條) | 醫療社團法人(第53條) |
|---|---|---|
| 適用主體 | 醫療財團法人 | 醫療社團法人 |
| 提撥基礎 | 年度醫療收入結餘 | 結餘(可分配) |
| 公益提撥比例 | 10% 研發人培健教 + 10% 醫療救濟社區服務,合計 ≥ 20% | 10% 以上辦研發、人培、健教、醫療救濟等 |
| 結餘可否分配社員 | 無社員,不分配 | 提撥後得分配予社員 |
| 績效獎勵 | 績效卓著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獎勵 | 未設同等獎勵明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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