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 第 45-2 條
- 1.董事長、董事或監察人在任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然解任: 一、具有書面辭職文件,經提董事會議報告,並列入會議紀錄。 二、具有前條所列情形之一。 三、利用職務或身分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董事長一年內無故不召集董事會議。
- 2.董事長、董事或監察人利用職務或身分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當然停止其職務。
- 3.董事長、董事或監察人為政府機關之代表、其他法人或團體推薦者,其本職異動時,應隨本職進退;推薦繼任人選,並應經董事會選聘,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時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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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醫療法第45條之2規定醫療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四款當然解任事由,職務犯罪經檢察官起訴即當然停職,不待判決確定。
Q · 醫療財團法人董事被起訴,還沒判決就要停職嗎?
依醫療法第45條之2第二項,醫療財團法人董事長、董事或監察人利用職務或身分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當然停止職務,不待有罪判決確定。停職效果自起訴時生效,期間其以董事身分所為決議效力將受質疑。第一項另定四款當然解任事由:書面辭職列入會議紀錄、具第45條之1消極資格、職務犯罪判決確定、董事長一年內無故不召集董事會。
白話解讀
在公司法的世界裡,董事要下台通常要走解任程序、開股東會。但醫療財團法人有一條捷徑,這條就是。它列出四種情形,董事「當然解任」,不需要董事會決議、不需要主管機關批准,發生的那一刻就生效。書面辭職文件被列入董事會議紀錄、符合第45條之1任一款消極資格、利用職務犯罪被判有罪、董事長一年內無故不召集董事會。這四件事任何一件成立,董事的位子就空了。第二項更狠:只要被檢察官起訴(還沒判決),職務當然停止。換句話說,從起訴的那一天起,這個人不能再簽任何決議。如果他繼續以董事身分行事,所有相關文件的法律效力都會被質疑。
法律定性
醫療法第45條之2為醫療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之當然解任與當然停職規範,列舉四款任期中當然解任事由,就職務犯罪起訴設當然停職機制,並定政府或法人推薦之董事隨本職進退規則,屬事由發生即生效、無待程序之不適任成員自動排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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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醫療法第45條之2在規範什麼?▾
規範醫療財團法人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的當然解任四款事由,以及職務犯罪起訴後的當然停職機制。
Q2什麼是當然解任?▾
事由發生當下董事身分即自動失效,不需董事會決議或主管機關核准,與須走程序的一般解任不同。
Q3董事被起訴就停職公平嗎?▾
本條第二項基於醫療法人公益性,採起訴即停職的嚴格標準,立法者選擇優先排除風險而非無罪推定的程序保障。
Q4董事長一年不開董事會會怎樣?▾
依第一項第四款,董事長一年內無故不召集董事會議者當然解任,無故的正當理由由董事長自己舉證。
Q5停職期間簽的合約有效嗎?▾
當然停職後仍以董事身分所為之決議與簽署文件,效力會被質疑,對造可主張無效,整段期間決議陷入效力爭議。
Q6監察人發現董事被起訴該做什麼?▾
應立即通知董事會該董事職務當然停止並向主管機關報備,未處理者監察職責有失職風險。
Q7政府代表的董事本職調動要退嗎?▾
依第三項,政府機關代表或法人團體推薦之董事,本職異動時應隨本職進退,由原推薦者推薦繼任並經董事會選聘。
Q8當然解任和違反法令被解任差在哪?▾
當然解任事由發生即生效;違反法令解任須依第41條等程序由主管機關發動,過程中身分仍存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natural_removal | ordinary_removal |
|---|---|---|
| 發動方式 | 事由發生即自動生效 | 須主管機關或董事會程序發動 |
| 生效時點 | 事由成立當下 | 正式解任公告後 |
| 過渡期決議效力 | 事由後決議效力站不住 | 解任前決議仍有效 |
| 是否須等判決 | 停職不待判決(第二項) | 視程序要件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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