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醫療法 第 45-2 條

  1. 1.董事長、董事或監察人在任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然解任: 一、具有書面辭職文件,經提董事會議報告,並列入會議紀錄。 二、具有前條所列情形之一。 三、利用職務或身分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董事長一年內無故不召集董事會議。
  2. 2.董事長、董事或監察人利用職務或身分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當然停止其職務。
  3. 3.董事長、董事或監察人為政府機關之代表、其他法人或團體推薦者,其本職異動時,應隨本職進退;推薦繼任人選,並應經董事會選聘,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時為止。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醫療法第45條之2規定醫療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四款當然解任事由,職務犯罪經檢察官起訴即當然停職,不待判決確定。

Q · 醫療財團法人董事被起訴,還沒判決就要停職嗎?

依醫療法第45條之2第二項,醫療財團法人董事長、董事或監察人利用職務或身分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當然停止職務,不待有罪判決確定。停職效果自起訴時生效,期間其以董事身分所為決議效力將受質疑。第一項另定四款當然解任事由:書面辭職列入會議紀錄、具第45條之1消極資格、職務犯罪判決確定、董事長一年內無故不召集董事會。

白話解讀

在公司法的世界裡,董事要下台通常要走解任程序、開股東會。但醫療財團法人有一條捷徑,這條就是。它列出四種情形,董事「當然解任」,不需要董事會決議、不需要主管機關批准,發生的那一刻就生效。書面辭職文件被列入董事會議紀錄、符合第45條之1任一款消極資格、利用職務犯罪被判有罪、董事長一年內無故不召集董事會。這四件事任何一件成立,董事的位子就空了。第二項更狠:只要被檢察官起訴(還沒判決),職務當然停止。換句話說,從起訴的那一天起,這個人不能再簽任何決議。如果他繼續以董事身分行事,所有相關文件的法律效力都會被質疑。

法律定性

醫療法第45條之2為醫療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之當然解任與當然停職規範,列舉四款任期中當然解任事由,就職務犯罪起訴設當然停職機制,並定政府或法人推薦之董事隨本職進退規則,屬事由發生即生效、無待程序之不適任成員自動排除制度。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醫療法第45條之2在規範什麼?

規範醫療財團法人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的當然解任四款事由,以及職務犯罪起訴後的當然停職機制。

Q2什麼是當然解任?

事由發生當下董事身分即自動失效,不需董事會決議或主管機關核准,與須走程序的一般解任不同。

Q3董事被起訴就停職公平嗎?

本條第二項基於醫療法人公益性,採起訴即停職的嚴格標準,立法者選擇優先排除風險而非無罪推定的程序保障。

Q4董事長一年不開董事會會怎樣?

依第一項第四款,董事長一年內無故不召集董事會議者當然解任,無故的正當理由由董事長自己舉證。

Q5停職期間簽的合約有效嗎?

當然停職後仍以董事身分所為之決議與簽署文件,效力會被質疑,對造可主張無效,整段期間決議陷入效力爭議。

Q6監察人發現董事被起訴該做什麼?

應立即通知董事會該董事職務當然停止並向主管機關報備,未處理者監察職責有失職風險。

Q7政府代表的董事本職調動要退嗎?

依第三項,政府機關代表或法人團體推薦之董事,本職異動時應隨本職進退,由原推薦者推薦繼任並經董事會選聘。

Q8當然解任和違反法令被解任差在哪?

當然解任事由發生即生效;違反法令解任須依第41條等程序由主管機關發動,過程中身分仍存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natural_removalordinary_removal
發動方式事由發生即自動生效須主管機關或董事會程序發動
生效時點事由成立當下正式解任公告後
過渡期決議效力事由後決議效力站不住解任前決議仍有效
是否須等判決停職不待判決(第二項)視程序要件而定
🔒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